河北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0-08 10:49:44
访问量:517

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所有高等学校教师。

第二条应予处理的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如下: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对学生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的专利、校徽、标识、名称等知识产权或学校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十一)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条高校要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建立多种形式的师德师风投诉、举报平台,畅通和公开举报渠道,发现教师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要成立师德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并明确挂靠部门,负责学校师德建设工作的总体规划、指导与监督,协调查处师德失范行为。

第四条对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较轻的,可视情况给予以下相应处理。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评优评先、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第五条对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较重的,除按第四条规定进行处理外,同时给予相应处分。

()对于违反政治纪律、言论和活动损害国家声誉、违反廉洁从业纪律、学术不端等行为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或解除人事聘用关系(聘用合同)。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公办高校在编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和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高校教师或者未纳入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用合同。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弄虛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除给予处分外,学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报请省教育厅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对师德失范行为, 按以下程序进行查处: .

()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有关职能部门会同责任单位、监察处等组成调查组,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调查须认真听取行为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涉及学术范围的,需征求校学术委员会意见。

()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对相关职能部门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复核,研究通过后.上报学校。对情节轻微的,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直接决定;对情节严重的,需提交学校党委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学校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要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对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及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理教师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处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学校申请复核,并提供相应证据,学校按程序进行复核与答复。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时限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处理决定期满后,根据当事人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七条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应 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比较复杂的,经学校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八条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应遵循保密原则, 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高校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师德失范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条高校要严格落实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 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职能部门(院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师德建设工作机制。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院()党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坚持权责对等、 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

()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的;

()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的;

()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的;

()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的;

()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

()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二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须向学校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 学校需向上级主管部门.做出说明,并引以为戒,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如有学校反复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分管校领导应向学校做出检讨,学校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督导下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各高校应 当依据本办法制定本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 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返回上一页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好友 分享到QQ空间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