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公租房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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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21-04-12 11:19:04
访问量:1256

一、保障程序

(一)申请受理

1.低保、低收入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

2.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由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人才绿卡持有人按照新就业职工类型,由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申请人,由用工单位注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

3.因执行政府“退市进郊”政策而搬迁至主城区外的企业,其新就业职工或外来务工人员,由单位搬迁前注册地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资格申请或复核,新申请的不需要提供经营场所证明。

4.已配租的外来务工人员或新就业职工,其工作单位或用工单位注册地不在市内四区,由原受理部门负责受理资格申请或复核。

申请住房保障要求申请人本人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对申请信息签字确认。老弱病残等行动不便的申请人可授权委托他人办理。

(二)街(镇)初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初审。初审完成后,进行公示,并将资料报区住房保障部门。

(三)区级审核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结合相关资料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四)区政府审批制度

对于审批通过、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廉租房保障家庭,经区政府常务会把关后上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对于审批通过、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的公租房保障家庭,直接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五)保障实施

未配租的廉租房保障家庭自取得保障资格的下月起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六)市级抽查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取得保障资格家庭的资料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留存。

二、动态管理

(一)信息管理

1.保障家庭信息发生变动要及时申报变更;未发生变动不得随意修改。

2.保障家庭应在经济状况、人员结构、婚姻状况、户籍、工作单位等因素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受理部门申报变更,并提供相应资料;未及时申报的保障家庭,经核查仍符合保障条件的,计入诚信档案一次,累计三次计入诚信档案,取消其保障资格。

(二)资格管理

1.申请地变化

1)2018年1月之前在高新区申请住房保障、已在市区配租、且目前仍具有保障资格的家庭,其保障资格可以从高新区转入市内四区。

2)已经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保障家庭,户口迁入高新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矿区、循环化工园区的,其保障资格转化不受户口满一年限制。

3)保障家庭需要变更申请地的,需出具原申请地开具的转出证明,并提供相应资料。

2.廉租房转公租房或公租家庭类型转化

1)保障家庭因收入、人口等状况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可转化为公租房保障类型。转化时,需向受理部门提出申报并提供资料,资料合格后,住房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2017年4月1日前申请资格的新就业职工,毕业满8年时,需进行资格转化;2017年4月1日后申请资格的新就业职工,毕业满5年时,需进行资格转化;人才绿卡(B卡、C卡)失效或过期的,需进行资格转化。

廉租房需要转化为公租房的,只涉及补贴标准的变化,其租住的保障房不变。

3.公租房转廉租房

1)已配租谈安小区7号楼、安和苑4-6号楼以及配建小区保障房的家庭,须退出其配租的保障房后,可重新申请廉租房保障,不受2年限制。

2)已配租安苑小区、明珠花园、珍集嘉苑、全城绿洲、秀河小区、秀玉小区、安华家园、尚达家园、建华家园、仁华家园、民华家园、福华家园、和华家园、盛和苑、安和苑1-3号楼、南和苑、东安小区、红河小区、依水佳苑、谈安小区1-6号楼、文河小区保障房的公租房保障家庭,可以不退出保障房,直接申请廉租资格转化。

4.新旧政策衔接

1)2017年4月1日前取得保障资格的保障家庭,需要转化为外来务工人员的,提供有效居住证、在职证明;需要转化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类型(非退休)的,提供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521(含)元的收入证明。

2)2017年4月1日后取得保障资格的保障家庭,按照现行政策提供资料,进行转化。

三、后期管理

对因购房被取消资格且已经超过6个月过渡期未退房的家庭,实行多方式、分层次的退出管理。

1.已购买期房未交房的配租家庭,按照其购房合同约定,未到交房日期的,由配租家庭向小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资料,可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继续租住保障房。

2.按照其购房合同约定,已到交房日期但实际未交房的,由配租家庭向小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由开发商出具的未交房证明,可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继续租住保障房。

3.购买的期房一经交付或购买现房的,应及时退出保障房。

四、监督管理

1.各受理窗口要把申请公共保障房所需资料公开张贴, 内容要完整、清晰。不允许自行增加政策未规定的资料。

各受理部门可采取入户调查、单位走访、电话询问等方式对申请对象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查,申请对象及单位须积极配合受理部门的核查。

申请对象或单位不能积极配合受理部门核查的或不如实提供信息的,或经受理部门查实有瞒报、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信息等情况的,由受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并按照规定处理。                                                 

2.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实行“随时受理”制度。申请家庭在工作日到受理部门进行申请,提交资料。受理部门须按照规定对保障申请随时受理,并按照规定进行审核。

3.资格申请、审核以及动态管理过程中,各级受理、审核、管理部门严格履行告知程序。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申请资料不完整或申请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给予申请人申诉、补充资料的时间。

五、其他

新政策从2019年6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新政策不一致的,以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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